郑州口碑靠谱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训班名单榜首一览
2024/3/19 11:19:12发布者:郑州优路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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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包括消防和节能)及技术资料;
(6)有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接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接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考点分析】主要考查重要时间节点及对应规定。